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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发文禁婚外情和出轨,企业“家法”还应合法
近日,浙江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发布“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的红头文件,称公司已婚员工如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情况,将辞退处理。6月12日,该公司回应称,这则通知旨在倡导员工保持家庭和谐,稳定工作。律师则称,劳动者若因为这个原因被辞退,可以依法维权。(6月13日 极目新闻)
不可否认,温州乐清市这家企业发布红头文件,明确规定“禁止婚外情和出轨”,倡导员工保持家庭和谐,其良好的初衷无可厚非。然而,婚外情、出轨等个人私生活行为,虽然违背公序良俗,影响家庭和谐稳定,但仍属于道德方面的范畴,如此“家法”显然于法无据。笔者认为,企业的“家法”还应合法,莫当“太平洋警察”——管得宽了。
员工发生婚外情、出轨等,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风尚,势必影响家庭和谐稳定,进而可能影响到工作方面。但是,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之外的私生活,不仅属于个人的隐私,也不在企业的管理范围之内。企业当“太平洋警察”出台“家法”,将管理之手伸向个人私生活领域,无疑不合情、不合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婚外情、出轨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如果出现重婚等违法行为,应由法律予以约束和制裁。而企业发文禁止,则超越了自己管理权限的范围。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其中,并不包括道德层面的“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情形。通常情况下,只有劳动者不能劳动,劳动能力不匹配,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见,企业以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为由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因此被辞退的,则可以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企业予以应有的赔偿。
其实,企业提倡员工树立正确的婚爱观和价值观,并没有错;但以“家法”禁止婚外情和出轨,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不合法了。殊不知,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管理需要,出台一些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员工的工作等行为,但必须合情合理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制定强制性的规定。当事公司充当“太平洋警察”,将本该道德规范的婚外情、出轨等个人私生活行为,正儿八经地发布红头文件,纳入企业的管理范围之内,属于与劳动法规相抵触的“无效条款”,对员工不应具有约束力。如果企业据此辞退员工的话,则是错上加错。对此,当事企业应当反思和及时纠偏,废除这则不合法的红头文件。
此外,企业发文禁婚外情和出轨,虽然不合法,但也提醒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加强自我约束,遵循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风尚,在婚爱方面不做“出格”甚至违法之事,从而维护家庭和睦,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做出应有贡献。(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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