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 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 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2、”党的 全国代表会议由中央委员会负责主持召开。
3、2、我们党的历史上曾经召开过三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第一次于1937年5月2日至14日在延安召开(当时称苏区代表会议,这次会议后,又于5月 17日至6月 10日召开了白区代表会议)。
4、 第二次于1955年3月21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
5、 第三次于1985年9月 18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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